新快報訊 記者張國鋒 通訊員謝婷報道 備受關註的深圳地鐵女乘客猝死案,昨天由福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福田法院認定,被告深圳地鐵集團對於死亡結果負有一定的責任,酌情確定責任比例為30%,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職責中並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法判決深圳地鐵集團賠償原告何某某、梁某某31萬餘元,並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報警6分鐘後才撥打120
  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17日上午10時27分,死者梁某在乘坐深圳地鐵時,在水灣地鐵站C出口時在通往地面臺階中段處倒下。10時31分,深圳地鐵集團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對梁某進行觀察、喊話,10時40分深圳地鐵集團工作人員撥打110報警電話,10時46分深圳地鐵集團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上午11時18分,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
  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學死亡證明書》,顯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
  可能延誤寶貴搶救時間
  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深圳地鐵集團員工到達現場後,9分鐘後首先撥打110報警電話,15分鐘後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呼救。在此期間,工作人員僅在梁某身邊站立觀察、喊話,並未對梁某採取任何急救措施。深圳地鐵集團並未能通過其完備的監控設施、巡視人員及時發現梁某倒地,更重要的是深圳地鐵集團中受過急救培訓的員工在到場後亦未及時判斷出梁某的危急狀況並撥打120急救電話。15分鐘後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義務之合理限度。
  綜上,雖然梁某的死亡結果並非深圳地鐵集團直接導致,但梁某倒地後,工作人員未能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可能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故福田法院認定被告深圳地鐵集團未能對梁某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梁某的死亡結果負有一定的責任,福田法院酌情確定責任比例為30%。
  急救中心無需承擔責任
  被告深圳急救中心作為一個通過120急救網絡進行呼救受理、指揮調度的綜合部門,在接到報警後迅速完成車輛調度、派遣工作,已全面履行其職責。
  法院同時認為,救護車輛到達時間及急救人員對患者狀況的認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範圍內,故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職責中並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
  發現傷者先撥120再看是否報警
  《深圳地鐵乘客傷亡事故處理實施細則》第5.1.3條規定:“車站對傷勢輕微的傷者(如有較淺的刮、劃傷、碰撞傷痕等)進行簡單的救助,若傷者需要可協助撥打120急救電話。傷勢嚴重(如有較大傷口流血不止、昏迷等)應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就近醫院,並視情況及時通知地鐵公安介入調查”。  (原標題:女乘客猝死 深圳地鐵賠31萬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m24gmbsp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